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星期一, 十月 30th, 2006◎大法官 林子儀
本席除贊同多數意見於解釋理由書末段不受理之決議外,與多數意見之結論不同,爰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如下。
◎大法官 許玉秀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論述理由如下。
兩年來,經由許多人權、性邊緣、社運團體奔走,並讓晶晶書庫付出代價,換來的卻是一次遺憾的釋憲。大法官雖肯定「性言論自由」和「性資訊自由流通」應受憲法保護,並縮減了「猥褻」的定義,卻認為刑法235條之罰則並不違憲。對 SM 人來說更切身的影響是,釋憲文中提及的性資訊管制標準甚至有將愉虐性資源入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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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a & Helen 合撰
戶外調教之行為,或許可以因此增加情趣,在手段與方法上更不必然與公然猥褻之行為劃上等號,在不違反現行法律之前提下,謹慎拿捏分寸,始能享受合法又愉悅之情境,因此對於愛好此道之SMer而言,尤應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及他人…
◎poca
BDSM的各種名詞定義,其中主人(Master)及奴隸(slave)應該是經常普遍被使用的,甚至有些主人與奴隸基於長期關係更會簽訂「主奴合約」,約定主奴雙方權利義務之內容,以及違約之處罰等等。有些主奴契約規定極為詳細,舉凡奴隸的一切行動與意思決定都以條文列舉出來;而有些契約則是概括性表示主人擁有奴隸身體及心靈之所有權宣示而已。然而這些主奴契約在法律上又如何看待呢?其合法性如何呢?值得BDSM同好一同來探討。
◎Helen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相較於成年人而言,心智及身體發展未臻成熟,在許多法律條文中,都有專為未成年人所設計的保護條款,其中我國刑法為保障未成年人之身體法益,亦設有關於未成年人保護之規定。本文擬就SMer在進行BDSM活動中,如果受方是未成年人時,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家庭及婚姻罪章以及傷害罪章中有關之規定加以探討。
◎ poca
前陣子新聞媒體報導一位台灣留美的電機碩士,因熟悉醫術,竟連續幫51人進行閹割手術,最後一次的手術時對方大量出血,只好緊急送醫治療,遂使得此事件曝光。其後被美國法院依無照行醫罪判刑1年。令人覺得疑問的是美國法院為何不是以重傷害罪判刑?僅以無照行醫來論刑?
◎ poca
誠然大部分 BDSM 的活動,皆基於你情我願之原則下所進行因此得被害人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基本上即可以構成阻卻違法之事由。針對傷害程度不同而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因此普通傷害與重傷害之分別即有加以探討之必要,此乃撰寫本文之目的。